学生工作

华侨大学自主招收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彰显华侨大学“为侨服务,传播中华文化”的办学宗旨,助力福建省来华留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合作〔201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大学自主招收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属于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系福建省人民政府为我校外国留学生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已取得我校当年新生录取资格或已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奖学金采取新生入学前申请、审批与在校生申请、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发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五条  本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本科生:3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硕士研究生:4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名额由福建省教育厅根据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数量、培养质量和学历层次等因素予以确定。学校将根据校内自有经费情况,适时增设联合资助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已取得我校当年新生录取资格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身心健康,申请攻读本科生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5周岁;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的,须具有相当于硕士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40周岁;

(二)申请人的语言水平满足拟申请学习的专业要求;

(三)申请人未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校外组织奖励资助。

第八条  已在我校就读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未受到学校违纪处分;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品行修养,社区表现良好;

(三)境外生单独成班的本科生入学以来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非单独成班的,入学以来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40%),研究生课程优良率须达到60%;

(四)当学年未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校外组织奖励资助。

第九条 已在我校就读的申请人优先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学生工作等各类活动并表现突出的;

(二)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优异的;

(三)入学满一学年且各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已取得我校当年新生录取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后报华侨大学招生处、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一条  已在我校就读的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审核,学院经初审、公示后报学校复核。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结合当学年奖学金名额指标,经复核、公示后向福建省教育厅报送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评定后,公布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科生、语言生和进修生等其他类外国留学生申请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招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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