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华大学〔2014〕34号 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育人环境,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包括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个人荣誉称号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5%评选,本科(高职)学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1.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华侨大学奖学金或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普通学业奖);

2.本科(高职)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0%(境外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3.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4.在上述基础上,学生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三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者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第七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本科(高职)学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1%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2.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本科(高职)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40%(境外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0%);

3.工作积极负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能密切联系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至少组织过一次院级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4.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第八条 校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毕业生总数的7%评选,本科学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评选,高职学生按毕业生总数3%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评选条件:

1.参评的研究生需满足:

1)学位论文综合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2)学习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总门数的80%及以上,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3)学术论文要求:

硕士毕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三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提前毕业的须在三类A及以上期刊上至少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文章必须已见刊发表,用稿通知无效。

博士毕业研究生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文章必须已见刊发表,用稿通知无效。

2.参评的本科(高职)学生需满足: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5%,且总平均绩点排名在全班前20%(境外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全班前70%,且总平均绩点排名在全班前70%);

2)《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

3.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及以上。

4.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5.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九条  校优秀共青团员

(一)按团员总数2%评选。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按团员总数1%评选。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院级个人荣誉称号

学院(研究院)参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项目和评选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院)评选办法,报学生处或团委同意后执行。院级个人荣誉称号由学院(研究院)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章 集体荣誉称号及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校先进班级

(一)按班级数(不含新生班级)的10%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奖励1500/班。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先进团支部

1.按团支部数的10%评选。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奖励1500/支部。

2.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院级集体荣誉称号

学院(研究院)参照校级集体荣誉称号项目和评选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院)评选办法,报学生处或团委同意后执行。院级集体荣誉称号由学院(研究院)授予荣誉证书,奖励1000/班。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在每年四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五月份评选;其余荣誉称号在每年十一月份评选。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荣誉称号申请。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与各类奖学金可兼得。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负责荣誉称号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研究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研究院)。

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院)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或团委,学生处或团委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荣誉称号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研究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或团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或团委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021号)及《华侨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大学20101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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